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公司事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

  1. 基本原则: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2. 分段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具体比例如下:

    • 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 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 浮动范围: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报酬的收取与调整

  1. 收取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2. 初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应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3. 公开竞争: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制范围。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4. 通知与报告: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应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调整。

  5. 调整考虑因素:人民法院在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报酬列入分配方案: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2. 报酬申请与支付: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3. 对担保物的管理报酬: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参照规定确定。

  4. 清算组人员报酬: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5. 管理人更换: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制范围。

  6. 债权人会议异议: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按程序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