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十三条内容: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解读:

  1. 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

    • 管理人在对担保物进行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时,如果付出了合理的劳动,那么他们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这是对管理人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确保管理人能够积极、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措施。
  2. 报酬数额的协商:

    •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之间应当首先就报酬数额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报酬数额。
  3. 协商不成时的处理:

    • 如果管理人与担保权人无法就报酬数额协商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将介入。人民法院会参照该规定第二条的方法来确定报酬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确定的报酬比例不得超过第二条所规定限制范围的10%。这是为了确保报酬数额的合理性,避免因为协商不成而导致报酬过高或过低。
  4. 与第二条的关联:

    • 该条款与第二条紧密相关。第二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特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第十三条在协商不成时,就是参照这一方法来确定报酬数额的。
  5. 实践意义:

    • 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管理人在对担保物进行管理工作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从而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它也提供了在协商不成时确定报酬数额的明确方法,避免了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为管理人在对担保物进行管理工作时收取合理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明确方法。它既有利于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