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上12小时休12小时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工作制度以及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这是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普遍遵循的工作时间标准。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需要,可能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安排工作。这时,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对于这类职工,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可能因工作需要而延长或缩短,但企业应确保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障他们的休息休假权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对于这类职工,企业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同样需要确保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如果您的单位实行的是上12小时休12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且这种制度没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也没有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那么这种制度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也没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但是,如果您的单位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准,并且这种上12小时休12小时的工作制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那么这种制度就是合法的。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因此,我建议您先了解您所在单位的工作制度是否经过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以及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对此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