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权六个月还是18个月-吴斌斌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目前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背景与规定

  1. 旧规回顾:

    • 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然而,这一期限在实践中显得较短,很多承包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2. 现行规定:

    • 为了更好地保护承包人的权益,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主张期限进行了调整。根据该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

  • 为了确保承包人能够准确判断主张期限的起算点,相关法律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
    •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行使方式与注意事项

  1. 行使方式:

    • 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 注意事项:

    • 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立即启动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十八个月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可以首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且该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承包人便可以选择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四、法律后果

  •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导致在发包人破产或其他情况下无法优先受偿工程款。
  • 因此,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这一权利。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现已明确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在面对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