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18个月主张方式-赵宇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承包人需在此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概述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程建设中投入的资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报。

二、主张期限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方法

为了确保承包人能够准确判断主张期限的起算点,该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

  1. 当事人有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 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主张方式与注意事项

  1. 主张方式:

    • 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 注意事项:

    • 密切关注工程款支付情况: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立即启动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 及时行使权利: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十八个月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权。
    • 保留相关证据: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承包人应保留好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付款记录、工程交付或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五、法律后果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丧失优先受偿权:一旦超过十八个月的期限,承包人将无法再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增加维权难度:丧失优先受偿权后,承包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追讨工程款,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这将增加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温馨提示:作为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如果您在行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