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形式-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形式主要包括协商行使和诉讼行使两种。以下是对这两种形式的详细解释:

协商行使

  1. 催告通知: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首先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有明确的证据记录。

  2. 协议折价或拍卖:如果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行使

  1. 起诉条件:当协商不成,或者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协商时,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优先受偿权。在诉讼中,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价款结算凭证、催告付款记录等。

  2. 诉讼流程:承包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优先受偿权,并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法审查相关证据,认定符合条件的,会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主张。

注意事项

  • 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来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也有说法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具体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 证据收集:在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承包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价款结算凭证、催告付款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 法律程序:无论是协商行使还是诉讼行使,承包人都应遵循法律程序。在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

举例说明:假设某建设工程承包人小张与发包人小李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小李未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小张首先向小李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但小李拒绝支付。此时,小张可以与小李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如果协商不成,小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优先受偿权并判决小李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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