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认定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顺序和分摊方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保险优先赔付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无论责任比例)。例如:若A车与B车相撞,A车交强险需在12.2万元限额内赔偿B车损失,B车交强险同样需赔偿A车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
商业险按责任比例分摊
若双方均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各自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例如:A车负70%责任,B车负30%责任,则A车的商业险需赔偿B车剩余损失的70%,B车的商业险赔偿A车剩余损失的30%。若一方未投保商业险,则需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
无保险或保险不足时的处理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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