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业主是否可以把在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内容另行发包和采购”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
- 《建筑法》的规定:该法对“指定分包”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指定供货”有明确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采购设备,业主将失去对设备采购的决策权,也即禁止“指定供货”。如果业主强行干预,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设备质量责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明确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业主方“指定分包”或“指定供货”,并对造成的质量缺陷有过错,那么业主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 新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违法分包的规定情形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另行分包”和“指定分包”。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看,指定分包不再被明确认定为违法分包。
接下来,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
- 合同约定:业主和总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内容可以分包,哪些内容不可以分包。同时,也可以约定分包商的选择方式,例如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业主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另行发包和采购的。
- 暂估价项目的处理: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和指定供货,但仍有权参与招标投标工作。
综上所述,业主是否可以把在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内容另行发包和采购,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层面,业主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来保留对工程分包和采购的决策权。在法律层面,业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同时,对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项目,业主方应依法进行招标,并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和指定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