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工时制下,若劳动者实际出勤工时不足法定或约定工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减工资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且无法定事由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旷工、事假等)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相应工资。例如,劳动者月工资50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若缺勤1天且无合理事由,用人单位可扣减约229.89元(5000÷21.75)。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缩短工时的
若因市场环境、生产任务等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实际工时不足,但用人单位未停工停产,且劳动者已提供部分劳动的,工资支付需分两种情形:
劳动者因法定事由缺勤的
若劳动者因病假、婚假、产假等法定事由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而应按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支付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等。例如,劳动者因病假缺勤5天,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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