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合同征征案件争议为给付货币的最高院判例-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争议为给付货币的最高院判例”的理解,核心在于明确此类案件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以及其对管辖权确定的影响。以下结合最高院判例及法律规定展开分析:

1.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判例(如(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明确:

  • “接收货币一方”指合同中约定享有货币债权的一方,而非实际占有货币的一方。例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还款,出借人即为接收货币一方;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未交货,买方要求退款,此时买方为接收货币一方。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需满足:合同关系存在+货币给付为合同核心义务。若货币给付仅是附随义务(如违约金、赔偿金),则不适用该规则。

2. 最高院判例中的典型裁判规则

(1)管辖权确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248号):
    原告(出借人)起诉被告(借款人)还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认为,争议标的为“借款人返还借款”,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 意义:突破传统“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原告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但需严格限定“争议标的”范围。

(2)区分“争议标的”与“诉讼请求”

  • 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117号):
    原告(买方)起诉被告(卖方)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争议标的为“交付货物”(非货币给付),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卖方所在地,驳回原告管辖权主张。
  • 关键点:若诉讼请求包含货币给付,但合同核心义务非货币给付(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则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规则。

3.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合同条款设计:若希望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XX地”,避免依赖“接收货币一方”规则的不确定性。
  • 证据准备:主张管辖权时,需提交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己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及争议标的性质。
  • 类案检索:不同地区法院可能对“争议标的”理解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最高院类似判例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总结:最高院判例确立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其核心在于严格区分合同核心义务与附随义务,并防止管辖权滥用。实务中需结合合同内容、争议焦点及证据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