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职工在领伤残津贴期间死亡,并不直接等同于工亡,但可能涉及与工亡相关的待遇支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死亡原因与工伤无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亡的认定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法定情形。若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原因与工伤无直接关联(如自然死亡、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则不构成工亡,其家属无法享受工亡待遇(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但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针对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若死亡原因与工伤有关
若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因旧伤复发死亡,或因工伤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直接引发死亡,则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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