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可以鉴定真伪吗-巫阳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合同纠纷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般不具备直接鉴定文件真伪的法定权力,但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或法律规定对文件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在发现疑点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其权力主要限于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资格、响应性等进行审查,并未明确授权其直接鉴定文件真伪。例如,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公章、签名或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通常默认其真实性,除非存在明显矛盾或疑点。

  2. 评标委员会对文件真实性的审查方式

    • 形式审查:评标委员会可检查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章、有效期等基本条件。例如,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函需加盖公章,而某投标文件未盖章,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判定其形式不合法。
    • 合理怀疑与质疑: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文件存在疑点(如公章模糊、资质证书过期、数据矛盾等),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提供补充材料。但评标委员会无权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需由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 法律后果:若投标人拒绝澄清或无法证明文件真实性,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否决其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3. 特殊情况下的鉴定权行使

    • 招标文件明确授权:若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文件真伪进行鉴定”,且鉴定方式(如委托公证机构、指定鉴定机构)具体可行,则评标委员会可依据该条款行使权力。但此类条款需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 行政监督部门介入: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涉嫌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此时,鉴定主体为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而非评标委员会。
  4. 实务建议

    • 对招标人的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文件真实性的审查规则,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公章备案证明、资质证书原件核验等,降低评标阶段对真伪鉴定的依赖。
    • 对投标人的建议:确保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完整,避免使用模糊或易引发争议的表述。若被要求澄清文件真伪,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合法证明材料。
    • 对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在发现文件疑点时,及时记录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避免因主观判断引发争议。若涉及重大利益,建议暂停评标并报告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

总结:评标委员会的审查以形式合规性和合理性为主,真伪鉴定通常需依赖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程序。若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文件真实性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