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项目经理要求交风险抵押金后才发绩效的行为不合法,属于违法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或项目经理以交风险抵押金作为发放绩效的前提条件,本质上属于变相收取财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从劳动报酬支付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工资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足额支付。项目经理要求交风险抵押金后才发绩效,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角度
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交风险抵押金的相关条款,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劳动者交风险抵押金。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如果劳动者遇到项目经理要求交风险抵押金后才发绩效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交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或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有力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