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函就不用扣质保金了吗-吴莉莉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合同纠纷

保函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不用扣质保金,二者是不同的担保方式,能否以保函替代质保金需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约定角度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用保函来替代质保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后,就可以不用再扣留质保金。例如,在一些大型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约定,承包方提供由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担保金额等同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金额,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后,发包方不再扣留质保金。
    • 若合同中没有此类明确约定,那么即使提供了保函,发包方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特别约定改变质保金扣留方式的情况下,应遵循合同原有条款。
  2. 法律规定角度

    • 目前并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以保函替代质保金。不过,在一些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可能会有相关的政策引导或鼓励使用保函。例如,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可能会出台政策,鼓励采用工程保函的方式替代保证金,这其中就可能包括质保金。但这种鼓励并不等同于强制,具体是否可以采用保函替代还需看项目的要求以及合同双方的协商结果。
  3. 保函与质保金的性质和作用角度

    • 质保金是合同一方(通常是承包方或供货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向对方(发包方或采购方)交纳的一定金额的钱款,作为保证其履行合同质量义务的担保。在质保期内,如果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或采购方可以用质保金来进行维修、赔偿等。
    • 保函则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当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机构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函的作用也是提供一种担保,但它是一种信用担保,与质保金的现金担保形式有所不同。
    • 虽然二者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由于性质和形式上的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保函就不用扣质保金。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保函对质保金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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