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未到期需扣质保金吗-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合同纠纷

履约保函未到期是否需扣质保金,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未到期但符合特定条件(如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开始)时,发包方有权扣留质保金”,则需按合同执行。此时,保函的到期时间与质保金扣留无直接关联,关键看合同是否赋予发包方此权利。
    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履约保函未到期,发包方仍可扣留5%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则发包方行为合法。

  2. 合同无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未约定保函未到期可扣质保金,则发包方无权单方面扣留。此时需区分保函与质保金的性质:

    • 履约保函: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文件,用于担保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完工、质量达标)。保函未到期时,担保责任仍有效,发包方通常需通过保函索赔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扣留质保金。
    • 质保金: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用于担保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质量。质保金的扣留通常以质保期开始为前提,与保函是否到期无关。
      结论:无合同依据时,发包方扣留质保金可能构成违约,承包方可要求返还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实际履约情况的影响
    即使合同有约定,若承包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工程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未开始),发包方仍扣留质保金可能缺乏合理性。此时承包方可主张:

    • 保函未到期且无索赔事由,发包方应退还保函;
    • 质保金扣留条件未成就(如质保期未开始),要求返还质保金。

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保函与质保金的约定;
  • 保留履约证据(如验收报告、沟通记录),以备争议时使用;
  • 若发包方行为违法,可协商或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

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