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约保函不能扣质保金吗-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合同纠纷

履约保函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扣质保金,是否可扣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与质保金为独立担保措施,一方提供履约保函后,另一方仍有权按约定扣留质保金”,则发包方(或买方)可依据合同扣除质保金。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发包人仍可按合同总价5%扣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退还”,此时履约保函与质保金并行存在,互不影响。
    关键点:合同条款是判断能否扣质保金的核心依据,需重点审查合同中关于“履约保函与质保金关系”的约定。

  2.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与质保金功能差异

    • 履约保函通常用于担保承包人(或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工期、质量、安全等),若违约,发包方可凭保函向银行索赔。
    • 质保金则用于担保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若发生维修费用,发包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结论:若保函仅覆盖履约阶段(如施工期),而质保金覆盖质保期(如缺陷责任期),两者担保范围不同,发包方可同时主张保函索赔与质保金扣除。
  3. 保函金额与质保金金额的替代关系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发包人不再扣留质保金”,或保函金额已覆盖质保金(如保函金额=合同总价10%,质保金原为5%),则发包方通常不能再扣质保金。
    例外:若保函金额不足覆盖质保金(如保函5%,质保金10%),且合同未明确免除剩余质保金,发包方可扣除差额部分。

  4. 实际履约情况的影响

    • 若承包人已按合同完成履约义务(如通过竣工验收),且保函已到期或解除,发包方无权再以“履约问题”扣质保金,但可因质保期内质量问题扣款。
    • 若承包人存在违约(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发包方可能同时主张保函索赔与质保金扣除(需合同支持)。

建议:

  • 审查合同中关于“履约保函与质保金”的条款,明确两者关系(独立/替代/部分替代);
  • 核对保函金额、有效期与质保金金额、质保期是否匹配;
  • 若发生争议,收集履约证据(如验收报告、维修记录)以支持主张。

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例,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