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扣质保金,是否可扣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与质保金为独立担保措施,一方提供履约保函后,另一方仍有权按约定扣留质保金”,则发包方(或买方)可依据合同扣除质保金。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发包人仍可按合同总价5%扣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退还”,此时履约保函与质保金并行存在,互不影响。
关键点:合同条款是判断能否扣质保金的核心依据,需重点审查合同中关于“履约保函与质保金关系”的约定。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与质保金功能差异
保函金额与质保金金额的替代关系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发包人不再扣留质保金”,或保函金额已覆盖质保金(如保函金额=合同总价10%,质保金原为5%),则发包方通常不能再扣质保金。
例外:若保函金额不足覆盖质保金(如保函5%,质保金10%),且合同未明确免除剩余质保金,发包方可扣除差额部分。
实际履约情况的影响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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