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收取质保金的,一般不能再要求履约保证金。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角度
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 质保金:通常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它是工程质量保证的一种经济手段,旨在确保工程在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够负责修复。
- 履约保证金:则是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而缴纳的资金。它更多地关注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和行为,而非仅仅是工程质量。
两者的关系与选择:
-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设置的,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且通常不会同时收取。因为两者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即都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权益。
- 选择收取质保金还是履约保证金,通常取决于发包人的具体需求和工程项目的特点。如果发包人更关注工程质量,可能会选择收取质保金;如果发包人更关注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则可能会选择履约保证金。
实际操作层面
行业惯例:
- 在建设工程领域,通常不会同时收取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这是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所重叠,同时收取可能会增加承包人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约定:
- 当然,具体是否同时收取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还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同时收取,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通常应当遵循行业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选择收取质保金的,一般不能再要求履约保证金。这是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所重叠,且同时收取可能会增加承包人的经济负担和合同的复杂性。如果发包人有特殊需求或担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加强合同管理、设置违约条款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