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货物留不留质保金-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行政纠纷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货物时,是否留质保金并非由统一法规强制规定,而是需结合采购方式、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采购方式决定质保金规则

  • 政府采购项目:若采购流程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质保金的处理需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要求。现行政策明确禁止采购人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即质保金)。但若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供应商仍需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扣留部分货款(需在合同中明确)或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保障权益。
  • 非政府采购项目:若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主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质保金的留存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此时,质保金比例、支付条件等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避免显失公平。

2. 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

  • 无论采购方式如何,质保金的留存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准。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 质保金比例(通常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0%);
    • 质保期(根据货物性质约定,如设备类一般为1-2年);
    • 质保金支付条件(如验收合格后支付、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 违约责任(如供应商未履行保修义务时,采购人有权扣留质保金或要求赔偿)。
  • 示例:某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一批办公设备,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此类约定合法有效。

3. 行业惯例与风险防控

  • 行业惯例:部分行业(如建筑工程、设备制造)因货物质量风险较高,通常会约定质保金。但行政事业单位需注意,即使行业惯例存在,仍需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留存质保金。
  • 风险防控:若采购人担心货物质量,可通过以下方式替代质保金:
    • 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 在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保留部分货款作为质量保障;
    • 明确质量违约条款,加大供应商违约成本。

4.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紧急采购或小额采购:若因特殊情况(如疫情防控)需简化流程,可与供应商协商缩短质保期或降低质保金比例,但需在合同中明确。
  • 供应商信用评估: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可减少或免除质保金;对信用较差的供应商,可提高质保金比例或要求额外担保。

法律建议

  1. 采购人:
    • 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流程采购,避免因质保金问题引发纠纷;
    • 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 定期评估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处理质保金支付或扣留事宜。
  2. 供应商:
    • 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质保金条款,确保比例合理、支付条件明确;
    • 保留履约证据(如验收报告、维修记录),避免采购人无故扣留质保金;
    • 若发生纠纷,可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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