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假期间,月考勤奖是否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工伤病假期间考勤奖停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考勤奖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 若考勤奖属于公司自主设定的、与实际出勤直接挂钩的奖励(如“满勤奖”),且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病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则公司停发考勤奖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 但若公司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则该条款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劳动者仍有权主张考勤奖。
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规定违法
- 若考勤奖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即可获得的固定福利(如“月度绩效奖”),则应视为工资组成部分,公司不得以工伤病假为由单方停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使规章制度中写明“工伤病假停发考勤奖”,该条款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地方性法规或司法实践的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可能对工伤待遇有更细致的规定。例如,某些地方明确将“考勤奖”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范围,要求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内全额发放。建议结合当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裁判案例进一步判断。
建议行动:
- 劳动者可先查阅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奖的条款,确认是否有明确约定;
- 若公司拒发考勤奖且无合法依据,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 公司若需调整工伤病假期间的待遇,应通过民主程序修订规章制度,并确保内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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