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实际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差额。以下是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300%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
- 月工资标准: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若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计算公式:
$\(
\text{未休年休假工资} = \text{日工资收入} \times 200\% \times \text{未休天数}
\)$
(因300%中已含100%正常工资,故额外支付200%)
特殊情形
- 用人单位已安排休假但职工书面放弃: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补偿。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补偿:若因单位原因导致职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需按上述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若因职工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则无需补偿。
- 新入职或离职职工:按当年在单位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
注意事项
- 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职工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工资报酬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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