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工程量结算达成一致 是否承包方仍应承担维修义务-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结论:即使建设工程工程量结算达成一致,承包方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定维修义务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常需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这是法律对承包方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方及最终用户的合法权益。
  2. 保修期限与范围:

    • 保修期限通常根据工程类型、部位及合同约定而定,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
    • 保修范围一般包括因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如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缺陷等。
  3. 维修义务的独立性:

    • 工程量结算达成一致,主要解决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并不影响承包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维修义务。即使结算完成,承包方仍需在保修期内对符合保修条件的问题进行维修。

二、约定维修义务

  1. 合同条款:

    • 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承包方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保修方式等。这些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约定优先: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细化或扩展承包方的维修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延长保修期限、增加保修范围等,承包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3. 结算与维修的独立性:

    • 同样地,工程量结算与维修义务在合同中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条款。结算的完成并不免除承包方的维修责任,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免除其维修义务(但这种约定通常受到法律的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1. 实际案例:

    •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因承包方未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例如,某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进行维修,但承包方以工程量已结算为由拒绝维修。最终,法院判决承包方需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法律后果:

    • 如果承包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维修、赔偿损失等。在严重情况下,发包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

  • 对于发包方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承包方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等条款,以确保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
  • 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避免因未履行维修责任而引发纠纷和法律责任。同时,在工程量结算时,也应明确结算并不免除其维修责任,以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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