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受贿行为的认定-陆军明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关于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受贿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的确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的情况下,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关注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约定: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收受财物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2.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
  3. 是否实际收受财物:虽然仅取得部分财物,但只要实际收受了财物,且该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可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数额的确定

在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的情况下,受贿数额的确定是关键问题。一般来说,受贿数额应以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准。但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部分履行约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了收受财物的总额,但国家工作人员仅实际收受了部分财物,那么受贿数额应认定为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继续收受剩余财物的意图,且该意图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A与行贿人B约定,A为B谋取利益,B给予A 10万元。后A实际仅收受了5万元。在此情况下,A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但若证据显示A有继续收受剩余5万元的意图,且该意图与A为B谋取利益的行为相关,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
  2. 未履行约定但已着手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了收受财物的总额,且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收受财物(如已经接受部分财物或已经为收受财物做了准备),但因某种原因(如被查处)未能实际收受全部财物,那么受贿数额的认定可能会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意图、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以及未收受财物的原因等因素,来认定受贿数额。

    • 法律背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收受全部约定的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财物的意图,且已经着手实施收受行为,即可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的认定则需根据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
  3. 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如约定了收受财物的范围但未明确具体数额),那么受贿数额的认定将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受贿数额。

    • 律师见解:在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如果已经涉及受贿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于行贿人:应认识到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活动。如果已经涉及行贿行为,同样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