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受贿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的确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的情况下,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关注以下几点:
二、受贿数额的确定
在已经约定但仅取得部分财物的情况下,受贿数额的确定是关键问题。一般来说,受贿数额应以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准。但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部分履行约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了收受财物的总额,但国家工作人员仅实际收受了部分财物,那么受贿数额应认定为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继续收受剩余财物的意图,且该意图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
未履行约定但已着手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了收受财物的总额,且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收受财物(如已经接受部分财物或已经为收受财物做了准备),但因某种原因(如被查处)未能实际收受全部财物,那么受贿数额的认定可能会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意图、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以及未收受财物的原因等因素,来认定受贿数额。
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如约定了收受财物的范围但未明确具体数额),那么受贿数额的认定将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受贿数额。
三、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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