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应当结合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来认定既遂或未遂。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贿未实际取得财物的认定标准
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判断标准:在受贿犯罪中,通常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实际控制并不意味着必须物理上占有财物,而是指受贿人能够随时支配、使用或处分财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对于动产(如货币),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若行贿人已将动产交付给受贿人,或受贿人能够随时支配该动产,则构成既遂;若未交付,则构成未遂。
-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可以是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实现,不必完全所有。
二. 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认定
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
- 若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如能够随时使用、处分,或行贿人以特殊方式保管财物并告知受贿人密码等),则认定为既遂。
- 若受贿人对财物控制力有限或不确定,则按受贿人实际收受的财物认定为既遂,未实际获得的部分认定为未遂。
由第三人保管财物的:
- 若第三人是受贿人安排且实际控制财物,视同受贿人本人实际控制了财物,一般认定为既遂。
- 需查明第三人与受贿人的关系,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保管约定。
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
- 若请托人全部虚假承诺,即未给予任何财物且不准备给予,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 若请托人部分虚假承诺,即以实际给予的财物认定为受贿,虚假承诺部分不作犯罪认定。
三. 法律依据与结论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来判定。
- 我建议,在处理受贿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受贿人的主观认知、保管人的具体身份、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及大小、受贿人是否实际使用财物等因素,以准确判断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从而确定犯罪的既遂或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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