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行政行为违法 属于改变 是双被告吗-王成国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行政纠纷

结论:在行政诉讼中,若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行政行为违法,这通常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但关于是否构成“双被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分析:

  1.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这种改判,即视为二审法院“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或一审判决。
    • 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行政行为违法,这显然是对原行政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因此可以认定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
  2. “双被告”的适用情形:

    • “双被告”通常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原告可以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原告选择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则构成“双被告”。
    •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并未提及复议机关的参与。因此,这里的“双被告”并不直接适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 如果一审行政行为是由某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而二审法院只是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确认其违法,那么在此情况下,并不涉及“双被告”的问题。被告仍然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特殊情况下的“双被告”: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一审行政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而二审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在这些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一种“双被告”或“多被告”的情形。
    • 但这种情况与您所描述的“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完全吻合,因为您并未提及一审行政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若遇到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应首先明确该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是否存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
  • 若不存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且一审行政行为是由单个行政机关作出的,那么被告就是该行政机关,不涉及“双被告”的问题。
  • 若对具体案件中的被告确定存在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王成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事务、征收征用领域),以便根据具体案情给出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