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父母老了儿女做父母的监护人是不是天经地义,还需不需要走申请”的问题,这其实涉及到法律上的监护制度,特别是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子女作为父母的直系血亲,确实在父母年老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有承担监护责任的义务和权利,这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特别的申请程序,当法定条件满足时,子女的监护责任即自动产生。
然而,现代社会也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制度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即使老年人已有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他们仍然有权指定意定监护人,并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的设立通常需要走一定的申请或确认程序,比如签订书面协议,并可能需要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程序虽然可能相对繁琐,但它们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得到他们信任和选择的人的照顾和保护。
因此,虽然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在很多情况下是“天经地义”的,但如果老年人选择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走申请或确认流程。这样做不仅体现了对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尊重,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完善和人性化的体现。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监护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