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离职后劳动手册是否需要原公司盖章”的问题,以下是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手册》的作用和保管方式。《劳动手册》是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重要证件。在劳动者失业期间,它由本人保管;而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则由用人单位保管。
接下来,针对您关心的离职后《劳动手册》的处理问题,根据规定,当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在被退人员的《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这一步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标志着您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正式终止,并且这一信息被正式记录在了您的《劳动手册》上。
完成上述步骤后,退工通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会交还被退人员本人,即您。此时,您就可以凭借这份《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以及本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果符合条件的话)。
总结来说:离职后,您的《劳动手册》确实需要原公司进行盖章,以记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这是办理后续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重要依据。因此,请您在离职时务必与原公司确认这一步骤的完成情况,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