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黄祖军律师|法行宝
2025-05-24 劳动纠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处理办法。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十二条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解读:

  1.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条件:

    •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 折算方法:

    • 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方法是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占全年的比例,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 如果折算后的天数不足1整天,则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已安排年休假的处理:

    • 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已经安排了职工的年休假,且安排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的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扣回多出的天数。

这一条款确保了职工在离职时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折算方法和支付条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