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借条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 由谁申请鉴定-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经济纠纷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被告(借款人)对借条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通常应当由被告(借款人)申请笔迹鉴定以支持其主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分析: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条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那么按照这一原则,借款人应当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包括申请笔迹鉴定来支持其主张。这是借款人证明其异议成立的关键步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的证据不足,其异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分析:这一规定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并明确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后果。因此,借款人在对借条签字提出异议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借款人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样本和资料以供比对。
  3. 特殊情况下的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

    • 法律依据: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况。
    • 分析:在借条真伪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重大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等特殊情形下,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笔迹鉴定。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且不影响一般原则的应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并申请笔迹鉴定。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 在实际应用中,借款人如果对借条上的签字提出异议,应当及时主动地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供相关样本和资料以供比对。
  • 同时,借款人也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其他相关证据,如借款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其主张。
  • 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的证据不足,那么其异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综上所述,当被告(借款人)对借条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通常应当由被告(借款人)申请笔迹鉴定以支持其主张。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和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