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借条的真伪成为争议焦点时,鉴定申请的提出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鉴定申请的提出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出借人)需初步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如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
- 被告(借款人)若对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需承担反驳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申请笔迹鉴定。
举证责任转移:
- 在某些情况下,若原告已提供借条原件且无明显瑕疵,被告仅口头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未提出合理怀疑依据,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借条真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 若被告提出合理怀疑,且原告主张借条真实性,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或主动释明由原告申请鉴定。
二、鉴定申请的启动主体
一般由被告申请鉴定:
- 被告否认签字真实性的,应由其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特殊情形下由原告申请鉴定:
- 若被告提出合理怀疑,且原告为证明借条真实性,可能需要主动申请鉴定。
三、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被告拒鉴或拒不提供样本:
原告拒鉴:
- 若原告主张借条真实却拒绝鉴定,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四、实务操作建议
- 借贷时留存签字过程证据,如见证人、签署视频等,以避免单一依赖借条。
- 若被告拒鉴,及时主张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借条真实。
- 异议需具体化,并提供初步反证,如同期签名样本等。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借条真伪不明时,鉴定申请的提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考虑举证责任的转移。一般情况下,由被告申请鉴定;特殊情形下,可能由原告申请鉴定。拒绝鉴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面临此类争议时,应谨慎考虑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