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俩人合伙干工程,工程款没结过账,一方退出另一方不清算”这一情况,核心结论如下:
退出方有权要求清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合同终止时,合伙财产应先清偿合伙债务,剩余财产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即使工程款未结清,退出方仍有权要求对现有合伙财产(包括已确认的债权、现金、设备等)进行清算,而非必须等待工程款结算。若另一方拒绝清算,退出方可主张其违反法定义务,要求强制清算。
工程款未结算的处理方式
若工程款尚未结算,退出方与留守方应共同确认债权(如签署《债权确认书》),明确工程款归属合伙财产。若留守方单独收取工程款,退出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要求其返还属于合伙的部分,并赔偿因拖延清算导致的损失(如利息、机会成本等)。
留守方不清算的法律后果
若留守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清算,退出方可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之诉,请求: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若工程款存在争议(如质量纠纷、甲方拒付),退出方可能需按过错比例承担风险,但不影响其对合伙财产的清算请求权。建议根据具体证据情况制定策略,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