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辞职后,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如适用)等。具体来说,工资结算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正常工资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工辞职后,用人单位需结算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固定部分。若存在未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需一次性结清。
加班费结算
若社工在辞职前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例如,工作日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需支付200%,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
经济补偿金(如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若社工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而辞职,或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协商一致,社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结算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社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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