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既遂吗-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受贿罪既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
  2. 客观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便利条件包括职权关系和工作联系,如横向的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往来和纵向的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关系。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背政策、规章等获得的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直接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二、斡旋受贿既遂的认定条件

在判断斡旋受贿是否构成既遂时,需综合考虑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条件:

  1. 客观方面条件:

    • 行为人需实施了斡旋行为,即已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且该行为已实际开展。
    • 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已实现或有实现的高度可能性。不要求完全实现,只要有现实、较大的实现可能即可。
    • 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请托人的财物,如接收现金、转账至指定账户等。口头承诺给予但尚未交付的,不构成既遂。
  2. 主观方面条件: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斡旋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特殊情形下的既遂认定

  • 未实施或未完成斡旋行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了请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收受了财物,即使尚未从事或未完成斡旋行为,也构成既遂。
  • 斡旋被拒绝或成功:无论斡旋行为是否被拒绝或成功,只要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了财物,均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无职务隶属、制约关系:斡旋方与被斡旋方之间必须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否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可能构成一般受贿。

四、法律依据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以受贿论处。这明确了斡旋受贿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五、实际案例说明

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财物。在此案例中,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且已实际控制了请托人的财物,因此构成受贿罪既遂。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受贿罪既遂。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特殊情形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