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既遂条件-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既遂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条件,具体包括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实际接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故意心理态度。在特殊情形下,即使未实施或未完成斡旋行为,只要索取或收受了财物,也构成既遂。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解析:

客观方面条件

  1. 行为完成:

    • 行为人需实施了斡旋行为,即已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且该行为已实际开展。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自己的地位影响,向国家工作人员B提出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并已经与B进行了沟通或协调。
  2. 不正当利益谋取情况:

    • 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已实现或有实现的高度可能性。不要求完全实现,只要有现实、较大的实现可能即可。例如,请托人C希望获得某项目的承包权,而该项目承包权的获得是不正当的,只要C有较大的可能性获得该承包权,即满足此条件。
  3. 财物收受情况:

    • 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请托人的财物,如接收现金、转账至指定账户等。口头承诺给予但尚未交付的,不构成既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已经收受了请托人C的贿赂款项,或者C已经将款项转账至A指定的账户,即满足此条件。

主观方面条件

  • 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斡旋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了斡旋受贿行为。

特殊情形下的既遂认定

  • 未实施或未完成斡旋行为:

    • 只要行为人接受了请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收受了财物,即使尚未从事或未完成斡旋行为,也构成既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接受了请托人C的贿赂,并承诺为C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尚未实际开展斡旋行为,此时A仍构成既遂。
  • 斡旋被拒绝或成功:

    • 无论斡旋行为是否被拒绝或成功,只要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了财物,均不影响既遂的认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向国家工作人员B提出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但B拒绝了A的请求,或者B虽然接受了请求但未能为C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只要A已经收受了C的贿赂,即构成既遂。
  • 无职务隶属、制约关系:

    • 斡旋方与被斡旋方之间必须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否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可能构成一般受贿。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A与国家工作人员B存在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A利用这种关系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则A的行为可能构成一般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法律依据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以受贿论处。这明确了斡旋受贿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构成斡旋受贿罪既遂的行为人,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斡旋受贿罪既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特殊情形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