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效力-刘雅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合同内容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 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若事业单位订立的合同涉及上述范围,且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则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内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 法律规定:若合同内容不属于上述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事业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合同的效力需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进行判断,如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招投标相关)或公序良俗等。
  • 法律后果:若合同符合有效要件,则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则可能构成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3. 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 事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在合同订立后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情况。此时,合同的效力需结合补办手续的时间、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补办手续合法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可能不影响合同效力;反之,则可能仍被认定为无效。
  • 内部审批程序:即使合同内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事业单位作为公法人,其订立合同可能还需遵循内部审批程序。若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可能构成内部管理瑕疵,但一般不影响合同对外效力。然而,若内部审批程序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则未履行审批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

4. 实务建议

  • 事前审查: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并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
  • 合同条款设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是否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 事后补救:若合同已订立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且合同内容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事业单位应尽快补办招投标手续或与对方协商重新订立合同,以降低法律风险。

总结:事业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效力需根据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进行综合判断。若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