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人提供了签证单但发包人认为该签证事项已包含在合同范围内时,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签证单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及行业惯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审查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法院首先会审查固定总价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关于工程范围、计价方式、变更调整机制等核心约定。若合同已明确约定“总价包干范围包含XX内容”或“除设计变更外不调整价款”,且签证事项属于合同明确列举的包干范围,则发包人主张更易被支持;反之,若合同对包干范围约定模糊,或签证事项属于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新增内容”,则施工人主张更易被采纳。
审查签证单的效力与内容
签证单是双方对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法院会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 形式要件:签证单是否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如时限、格式等);
- 实质内容:签证事项是否明确(如具体工作量、材料规格等),是否与合同范围存在重叠或区分;
- 发包人确认情况:若发包人已签字认可签证单,但事后反悔,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
审查实际履行情况
法院会通过施工日志、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判断签证事项是否实际发生及施工范围:
- 若施工人能证明签证事项属于合同外新增工作(如设计变更、发包人临时要求),且已实际完成,则发包人主张“包含在合同范围内”需承担更高举证责任;
- 若发包人能证明签证事项属于合同内原有工作(如施工人未按图施工导致返工),则可能驳回施工人主张。
参考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
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法院可能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行业惯例,结合“风险共担”原则判断:
- 若签证事项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地质条件变化),即使未明确约定,也可能支持施工人主张;
- 若签证事项属于施工人应预见的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则可能不支持调整价款。
建议:
- 对施工人而言,签证单应尽量详细描述变更原因、内容及与合同范围的区分,并留存发包人确认的证据;
- 对发包人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总价包干范围,并在签证时严格审核,避免模糊表述;
- 双方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高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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