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通行权如果原告不认可被告宅基地使用证证据怎么办-范力为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房产纠纷

若原告不认可被告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相邻关系通行权案件的证据,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原告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异议书》,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的瑕疵(如颁发程序违法、权属登记错误、与实际边界不符等),并附相关证据(如历史地籍资料、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等)。若异议涉及证件真实性(如伪造公章),可申请司法鉴定。

  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现场勘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原告可申请法院向自然资源部门调取宅基地审批档案,或要求对争议地块进行实地勘验。例如,若被告宅基地使用证标注的边界与现场地形明显矛盾,勘验结果可作为否定其证明力的直接证据。

  3. 主张宅基地使用证与通行权无关联性
    即使宅基地使用证真实有效,原告可论证其与通行权争议无关。例如:

    • 被告宅基地范围未覆盖原告必经通道;
    • 通行权基于历史形成或法律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291条“必要通行权”);
    • 被告使用宅基地时已实际阻碍通行(如修建围墙截断道路)。
  4. 通过行政诉讼间接否定证据效力
    若原告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本身违法(如超越审批面积、侵犯集体土地),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件。但需注意:行政诉讼期间,原民事案件可能中止审理,需评估时间成本。

实务建议:

  • 优先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否定证据,行政诉讼作为备选方案;
  • 收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地籍资料(如生产队账册、分地协议),这些材料可能成为推翻现行证件的关键;
  • 若争议通道形成于被告建房前,可主张被告负有容忍通行义务,无需依赖宅基地使用证效力。

如有具体证据材料或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地域司法实践提供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