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工抵房收一万现金不计入合同 说的能少交税 民事期诈怎么赔偿-姚前松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房产纠纷

核心结论:购买工抵房时收一万现金不计入合同以少交税的行为涉嫌偷税,若构成民事欺诈,赔偿方式需根据欺诈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同时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详细分析:

关于少交税行为的法律性质

  1. 税务违法性: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将部分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计入合同,目的是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税款,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效力风险:这种操作方式还可能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为少交税等违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关于民事欺诈的赔偿问题

  1. 民事欺诈的认定:如果卖方在出售工抵房时,故意隐瞒将部分房款以现金形式收取且不计入合同的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使买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购买决定,那么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赔偿范围: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卖方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成功撤销合同,那么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房款。同时,如果因为卖方的欺诈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如买方为了购买房屋而支付的中介费、评估费、贷款利息等,卖方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以实际损失为限。

建议

  1. 合法纳税: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税款。不要为了少交税而采取违法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 谨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者不确定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律师的意见。
  3. 保留证据:如果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现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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