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中约定“或仲裁或起诉”的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这种约定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明确选择以及惟一性和终局性原则。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无效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若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该仲裁协议无效。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约定两者会导致纠纷解决程序的不确定性,违背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和明确选择原则,也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满足明确性和唯一性的要求。即当事人应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争议提交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解决,而不能同时保留诉讼的选择权。为确保仲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若仲裁协议无效,则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此时,双方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或仲裁或起诉”,后来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由于该仲裁协议无效,甲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
例外情况说明
尽管“或裁或审”的约定通常无效,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且仲裁机构已受理该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是基于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特殊规定,但并不改变原“或裁或审”约定本身无效的性质。比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或仲裁或起诉”的条款,后来丙就租金问题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了申请,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庭就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实务建议
如果你在合同纠纷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