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罗国清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罪(这里主要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具有典型性)属于行为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

  1. 行为犯:指的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此类犯罪中,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或有形的犯罪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2. 结果犯: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或使犯罪形态完备。

二、虚开发票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有相关活动但开具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或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
  4.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三、虚开发票罪的既遂标准

虚开发票罪的既遂不以实际的税款损失为条件,而是以虚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都构成犯罪既遂。例如,即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受票方尚未使用该发票进行抵扣,开票方的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量刑时的考虑因素

虽然虚开发票罪是行为犯,但在量刑时,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等结果因素,仍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等,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其他类型虚开发票的定性

对于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如虚开普通发票等,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同样是以虚开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也属于行为犯的范畴。

总结与建议:

虚开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与既遂均不以实际的税款损失为条件,而是以虚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这一理解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