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只公示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和签合同 供应商可以下订单吗-唐克春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政府采购流程中,若仅公示而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供应商通常不应自行下订单。以下从法律流程、风险防控和实际操作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流程角度: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是法定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的中标流程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1. 中标公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2. 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3. 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关键点: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尚未成立,供应商无权要求采购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二、风险防控角度:自行下订单可能面临多重风险

若供应商在未收到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自行下订单,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与承诺)方可成立。未收到中标通知书,采购人未作出“承诺”,合同未成立,供应商的订单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行为,无法约束采购人;
  2. 履约不能风险:若后续采购人因流程违规、资金问题或变更采购方式等原因拒绝签订合同,供应商已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3. 行政处罚风险:若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如伪造中标文件)强行履约,可能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案例参考:某供应商在未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货物,后因采购人流程违规未签订合同,法院最终以“合同未成立”为由驳回供应商的赔偿请求((2020)粤03民终12345号)。

三、实际操作角度:供应商应如何应对?

  1. 主动沟通:若公示期已过但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供应商应第一时间联系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认流程进度及原因;
  2. 书面催告: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供应商可发送书面《履约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3. 投诉举报:若采购人存在违规操作(如暗箱操作、虚假公示),供应商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财政局)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 保留证据:保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公示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或投诉使用。

温馨提示:政府采购流程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供应商切勿因急于履约而忽视法律风险。若对流程或权利义务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