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较难直接取得法定经济补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协商或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一定补偿,以下分情况说明:
- 主动辞职且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形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单纯因自身患病,出于个人原因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法定补偿情形,那么很难获得经济补偿。例如,小李因自身长期慢性病,觉得工作力不从心,主动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因病辞职时
-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劳动者因病主动辞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小张所在公司长期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小张又患病需要治疗,此时小张主动辞职,就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获得补偿时
- 即使不属于上述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也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向用人单位说明自身因病面临的困难等情况,争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并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例如,小王因病主动辞职,和公司友好协商后,公司考虑到小王在公司工作多年且目前患病,同意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医疗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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