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合同制工人1990年参加工作,1997年被除名,工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除名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若除名决定因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被撤销(如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除名理由不成立等),则工龄应连续计算。即从1990年至1997年的7年工龄应予以认可,后续重新就业的工龄可与之前合并计算。
若除名决定合法有效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劳薪字34号)及后续司法实践,被除名前的工龄一般不连续计算,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特殊情形:除名后未重新就业
若您被除名后长期未就业,则1990年至1997年的工龄仅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参考(若涉及养老保险转移),但一般不参与后续工龄累计计算。
行动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进一步材料或具体诉求,可随时补充说明,我将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