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委托监护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 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否向受托人追偿-李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侵权纠纷

在临时委托监护中,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确实有可能向受托人进行追偿,但这主要取决于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监护人责任的基本原则。然而,当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如果受托人存在过错,那么受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临时委托监护的情境中,受托人接受了监护人的委托,就负有临时监护的义务。这意味着受托人需要像监护人一样,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看护和管理,以防止其造成损害。如果受托人未能尽到这一义务,比如疏忽大意、看护不力等,导致未成年人致人损害,那么受托人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如果监护人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并且能够证明受托人在临时监护期间存在过错,那么监护人就有权向受托人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通常取决于受托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大小。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监护人因为工作原因临时将孩子委托给朋友看护,而朋友在看护期间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孩子造成了他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朋友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受托人的过错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比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临时委托监护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如果受托人存在过错,监护人是有权向受托人进行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