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情形的有哪些-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情形的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然而,并非所有的辨认笔录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在以下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 这是指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言语、动作或其他方式给辨认人提供明显的暗示,或者辨认活动本身就带有明显的指认性质,使得辨认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例如,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直接询问辨认人“是不是这个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引导辨认人作出特定选择,这样的辨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辨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的:

    • 辨认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包括辨认对象的数量、辨认人的资格、辨认过程的记录等。如果辨认活动违反了这些程序或规定,如辨认对象数量不足、辨认人资格不符、辨认过程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等,那么辨认笔录也可能被视为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 辨认笔录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或矛盾的:

    • 如果辨认笔录中的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或矛盾,如辨认人对同一对象的描述前后不一致、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等,那么这样的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可能意味着辨认过程受到了干扰或辨认人的记忆存在误差,导致辨认结果不可靠。
  4. 辨认人无法准确描述辨认对象特征的:

    • 如果辨认人无法准确描述辨认对象的特征,如无法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衣着、行为等关键信息,那么这样的辨认笔录也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辨认人的描述是辨认笔录的核心内容,如果描述不准确或模糊不清,就无法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为了避免辨认笔录出现上述问题,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辨认活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对于辨认笔录的记录和保存也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清晰,以便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