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工伤鉴定一年后要求复查,需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复查的必要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复查的前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因此,单位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医疗记录、康复情况说明等),证明职工的伤残等级可能因病情变化、康复治疗等因素发生实质性改变,而非单纯主观猜测。
复查申请的合法主体
有权申请复查的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若单位提出复查,需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近期医疗诊断报告、康复记录等)。
职工需配合复查程序
若单位申请被受理,职工有义务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复查鉴定,包括提供医疗资料、接受现场检查等。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可能导致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单位可能据此调整工伤待遇。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