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价鉴定中,若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通常不能出具选择性意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证据的一种,必须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鉴定意见应当基于事实、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或干扰。在造价鉴定中,如果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通过查阅相关记录、文件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核实鉴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根据一方的陈述出具选择性意见。
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鉴定程序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造价鉴定中,通常会有明确的鉴定流程、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按照这些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果因为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就出具选择性意见,这可能会违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导致鉴定意见被质疑或否定。
三、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四、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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