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有一方说做了 有一方说没做 能做选择性意见吗-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在造价鉴定中,若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通常不能出具选择性意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证据的一种,必须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鉴定意见应当基于事实、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或干扰。在造价鉴定中,如果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通过查阅相关记录、文件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核实鉴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根据一方的陈述出具选择性意见。

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鉴定程序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造价鉴定中,通常会有明确的鉴定流程、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按照这些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果因为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就出具选择性意见,这可能会违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导致鉴定意见被质疑或否定。

三、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 鉴定意见被质疑: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了选择性意见,而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并未进行或鉴定过程存在瑕疵,那么这份鉴定意见很可能会被质疑或否定。这不仅会影响鉴定的权威性,还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2. 法律责任: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如果因为出具选择性意见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四、建议与措施

  1. 核实鉴定情况:在面临一方声称已做鉴定而另一方声称未做的情况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首先核实鉴定的实际情况。这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记录、文件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2. 出具全面意见:在核实鉴定情况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根据事实、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全面的鉴定意见。这份意见应当包括鉴定的过程、方法、结果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等。
  3. 沟通与解释:如果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解释鉴定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以消除误解和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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