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途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年休假是否累计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前后两次劳动关系连续且无中断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若员工离职后很快重新入职(如间隔数日或数周),且社保、档案等劳动关系要素未实质中断,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例如:员工工作1年后离职,2周后重新入职,此时累计工作时间仍为1年,当年不享受年休假(需满1年才可享受)。
若前后两次劳动关系存在实质中断
若员工离职后间隔较长时间(如数月或数年)再入职,或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则前后工作时间通常不合并计算。此时需重新计算累计工作时间:
特殊情形:离职期间自行缴纳社保或灵活就业
若员工离职后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社保,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部分地区法院可能酌情将离职期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如北京、上海部分案例)。但此情形无全国统一标准,需结合地方规定及具体证据判断。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地区政策、证据收集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