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件中,受票方被经侦认定犯罪后,原则上一定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存在极少数例外情形。以下从法律程序和实务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定程序要求:刑事案件必经检察院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公安机关(包括经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必须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虚开发票案件作为经济犯罪,同样适用该规定。
例外情形:若经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可撤销案件,此时无需移送检察院。但实务中,虚开发票案件因涉及税款损失、市场秩序破坏,通常会被认定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的可能性极低。
二、实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
证据充分性
若经侦收集的证据(如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三流一致”情况、主观明知证明等)存在重大瑕疵,或无法证明受票方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故意,检察院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注意:经侦认定犯罪通常意味着证据已达到“基本充分”标准,检察院直接不起诉的案例较少。
犯罪情节轻重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若受票方虚开金额接近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检察院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能作为“不移送检察院”的依据。
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
若受票方在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检察院可能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但仍会移送法院审判。刑事和解仅适用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虚开发票罪作为经济犯罪不适用该制度。
三、给受票方的建议
总结:虚开发票案件中,受票方被经侦认定犯罪后,几乎都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通过证据辩护、情节争取,仍可能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或量刑优惠。具体策略需结合案卷材料、税款损失金额、主观明知程度等综合判断,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