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下是一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类型及其具体情形: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非法手段获取:例如,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由于获取方式违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违反法定程序: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这些证据由于违反了法定程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 如果证据是复制件或复制品,但无法与原件、原物进行核对,那么这些复制件或复制品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复制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丢失或篡改的风险,导致复制件或复制品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进行核对,仅凭合同复印件可能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3. 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消除影响的证据

    • 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签名、盖章不齐全,日期不明确等;证据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如取证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取证程序不规范等;证据的内容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对于这类证据,如果能够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消除其对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影响,那么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否则,应予以排除。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那么该证言可能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这是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难以保证,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如果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特定情形下的证明材料

    • 单位证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果证明材料不符合这一形式要求,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存疑视听资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即其真实性、完整性或来源存在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或者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如果监控视频画面模糊、部分缺失且无法确定是否经过剪辑处理,那么该视频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和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和复制品等。

建议:

  • 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避免收集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 如果对证据的效力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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