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樊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基本区别。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则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

借款合同,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仅仅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必须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举例说明

假设甲和乙是两个自然人,甲同意借给乙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如果甲并未实际将10万元交付给乙,那么这份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并未成立。只有当甲将10万元实际交付给乙时,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

特殊情况说明

当然,也需要注意到,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例如,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被视为诺成性合同。这类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借款作为成立要件。但这一特殊情况并不改变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后果

由于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实践性特征,如果贷款人未实际交付借款,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如果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但贷款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贷款人也可能面临无法追回借款的风险。

建议

  1. 对于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确保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证明借款事实。
  2. 对于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前,不应轻易签署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如有任何关于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